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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的小三也不好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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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判决书在这里:郎咸平与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缪洁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看完给人的感觉就是:虽然城市套路真TM多,但是郎教授这件事真是做得太过了点。


900万块钱郎教授自己用了,回头却去找空姐来赔,什么叫厚黑?这就是。

简单说一下郎教授的套路:


第一步:注册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让空姐(缪洁晶)当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这一步最关键的是公司形式必须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颗地雷埋得狠毒啊……


第二步:签订一个假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是佛像啊家具之类的奢侈品,金额1600万。


第三步:找民生银行贷款900万,指定银行将贷款直接打到前面那个公司账上。


第四步:贷款到账当天就让空姐将收到的900万打到自己儿子控制的公司: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而且这么大额的转账竟然连用途都没有写哦。


(这个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有一个股东叫上海德汉新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是郎世玮——嗯,这中间到底跟郎教授有什么关系,大家自己猜)


第五步:起诉空姐及前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未履行《买卖合同》交付货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判令公司退还900万。这个还不是最狠的,最狠的是还要让空姐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什么叫连带责任?那个公司很可能是个空壳公司,这900万基本上是要空姐用自己的所有财产来承担的。


案子走了两审,一审判公司承担责任,郎教授并不满足,还上诉,要求空姐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空姐没办法证明这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自己的私有财产互相独立,于是就得承担连带责任。


题外话:有郎教授“亲自指导”,空姐能证明财产独立才见鬼了。


中院就这么改判了。


拿到判决书的时候,不知道空姐心情如何。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子从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明显能感受到是专业律师操刀设计的。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空姐无法证明自己财产独立,所以判决正确。

但是,实际上这个所谓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买卖合同,都是骗取900万贷款的工具。自始至终郎教授心如明镜,只有空姐是被蒙在鼓里。


合同法有一条合同无效的理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郎教授这一套组合拳,完全符合这一条规定。


利用虚假合同和壳公司,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用个人消费贷款的形式贷了900万出来,然后将贷款转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这是明显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严重的话是要触犯刑法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空姐要是实在气不过,可以去银监会举报一下这笔“个人消费”贷款,或者去公安经侦走一趟,看能不能举报郎教授控制的公司骗取贷款,900万数额早够了。


不过这个罪名要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看样子估计立不上。


另外,这个案子要翻盘还有一个办法:那900万不是打给郎咸平的公司了吗?既然没有注明款项用途,那就去起诉那个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打不当得利诉讼,应该是可以赢的,毕竟这个转账毫无正当理由。

郎教授这样做,即使合法,也是太过了。


郎教授是1956年生的人,比空姐整整大24岁。


说得难听点,人家把美好的几年青春和身体都奉献出来陪你了,给点钱不应该吗?怎么能玩过了还要讹诈人家一笔巨款?


据说郎教授之前还送过这个空姐和她爸两套房的钱,后来也打官司全部收回了。


也就是说,人家空姐白白跟郎教授恩爱一回,到最后不仅郎教授送的钱要一分不少地吐出来,郎教授自己拿走花掉的900万还要让空姐来赔,这真是做得太绝了。


900万还要加利息啊,空姐一家这回估计要破产?


所以说:现代社会,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值得购买的。


即使是小三,有了律师帮你把关,好歹能保你全身而退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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