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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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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写文章评论近期的热点的翻案案件(防删起见、知名不具),提到了对疑罪从无的看法,认为这个做法谈不上好不好,需要辩证分析。主要观点是——

疑罪从无的对立面是疑罪从有,现在舆论猛烈声讨疑罪从有的司法原则,似乎疑罪从无是光明圣洁的、疑罪从有是罪大恶极的。

然而事实是两者各有优劣,只是不同角度的一件事情而已。

疑罪从有:好处是对意图犯罪者有较大的威慑力,对整个社会环境的有比较强的威慑性,因为提高脱罪成本:嫌疑人需要自己找到更多的证据去证实自己无罪;坏处是对卷入案件的嫌疑人个体来说肯定是痛苦的;

疑罪从无:好处是降低被冤枉的概率;坏处是对受害人而言是痛苦的:他必须找到足够的、直接的、禁受得住质疑的证据,来指证犯罪嫌疑人,间接降低的是犯罪的成本,削弱的是法律的威慑性。

本文具体谈谈疑罪从无的方方面面。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具体定义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定义的关键点:刑事诉讼中、检察院。

理解这个定义需要首先说明一个常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具体流程为——
简单说就是公检法三家中,疑罪从无仅在人民检察院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方面则没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即便是在1996年(这年我国开始采用疑罪从无原则)以后的现在,公安机关办案也应该坚持疑罪从有原则,因为没有疑罪从有,就没有侦破方向。而作为起诉机关的检察院则应该秉持疑罪从无原则,说白了,就是在公安机关报送的材料里挑刺,避免虚假。而作为判决的法院,应持中立公正原则,而不是疑罪从无原则。

既然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显然对嫌疑人更加照顾以尽可能防止冤案,相对地受害者的权益就少了。

注意这个权益的增减是相对的概念,绝对而言有可能双方的权益都增加了(嫌疑人增加得更多),前提是社会资源的丰富、经得以这样的投入。

我们的社会是在进步、但是不是已经可以承担这样的投入了?我不知道,当然国家既然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那我们还是要守法的。同时必须明确的是之前的案件是不适用于这个原则的(比如1994年的聂案),否则整个秩序就乱套了,而且我们现在不敢做什么,因为以后法律的变化有可能使我们现在做的事情变成非法。

所以聂案翻案是个荒唐的事情:拿新的法规去约束旧的事情,本身就是胡来!

况且聂翻案的证据并不充分,那么正确的做法就是维持原判,待将来出新的证据再说。

然而现在情况是聂在讼棍媒体恶警的联动下翻案,顶罪的王提供的证据比聂的更稀松而未被认可、然而此人因此已经多活了十一年了,只有被害的康无人问津、法律无法给她一个公道——那这样的法律有什么用?法律到底是在维护谁的利益?

现在聂平反、王不是凶手,康案又成了无头案,那为什么不启动重新调查?难道法律是拿来洗白嫌疑人的、是拿来忽视被害人的?
荒唐!

回到“疑罪从无”的话题——“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鉴于我们不可能完全还原犯罪过程,因此强调疑罪从无原则,实际上会导致法律成本无限上升、同时嫌疑人得到无限保护。

看看网友总结的聂案信息,你有什么结论?
聂、王供述与案件实际情况对照
特征

实际情况
聂供述
王供述
比对
不隐蔽
1
连衣裙
连衣裙特征
连衣裙特征
均相符
2
被害人自行车
自行车特征
自行车特征
均相符
3
现场发现一只红色凉鞋
一只红色凉鞋
两只红色全包高跟鞋
聂相符
4
犯罪现场位置
指认正确
指认正确
均相符
5
现场发现一串钥匙
没有供出
供出
王相符
6
两只袜子
两只袜子
一只袜子
聂相符
隐蔽
1
裹在连衣裙内的裤头
裤头与连衣裙裹在一起
前期未供出、后期供述模棱两可
聂相符
2
被害人时间路过犯罪现场时间下午5点多的时间段
所有供述均为下午5点多的时间段
前期供述12点左右,后期供述下午2、3点,3、4点
聂相符
3
被害人骑车由北向南
骑车由北向南
骑车由南向北
聂相符
4
尸体照片反映的犯罪过程和脱内裤时间
与照片特征相符
与照片特征不相符
聂相符
5
玉米秸遮盖的尸体脖子缠绕的衣服
与照片相符并供出来源
没有供出
聂相符
6
被害人照片辨认(尸体腐败、无法辨认)
正确辨认出被害人照片
拒绝辨认
聂相符
 
1、不隐蔽(到过现场就可能发现的物品和特征)6项,聂讲对了5项遗漏了1项(钥匙),王讲对了4项、2项没有完全讲对。
2、隐蔽(仅到过现场也很难发现的物品和特征)6项,聂供述全部符合,王供述5项不符合、1项模棱两可。
3、聂家住所离现场很远,平时是骑车在犯罪现场附件转悠,除了作案的一次外,案发前后没有进入过犯罪现场玉米地的情况。
4、王住所离被害人衣物现场50米左右,离犯罪现场150米左右,其供述在案发前后经常在附近转悠,有时间转悠的时间很长。

一个住所远离案发现场的人讲对了几乎所有不隐蔽证据(唯一的不符也有事后布置的可能),更关键的是讲对了所有隐蔽证据。你说是不是他干的?

然而这个人被疑罪从无了!

现在聂家要求国家赔偿1391万——始作俑者应该想到这个一地鸡毛的结局了吧?想到了还草率行事,这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而且钱是小事情,这种祸乱司法的事件一旦有了榜样,就会层出不穷,最终动摇法治的根基。

当越来越多的人为“疑罪从无”叫好时,他们也许并未真正思考过,当一个个事实上的罪犯因为“疑罪从无”而逍遥法外时,社会是否做好了承受的准备?因为,一个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环境,必然也会造成恶人屡屡脱罪的后果。

一个事实上无罪的人被判了刑,甚至丢了性命,这样的案子当然让人揪心。可是,当一个事实上犯了罪的人,因为“疑罪从无”而不是其它法外因素没有受到追究,公众在揪心之余能够理解并接受,那才是“疑罪从无”得以大行其是的时候。

而我本人则不喜欢这个原则,因为我谨慎而且守法,所以我作为嫌疑人的概率很低、作为嫌疑人被冤枉的概率当然更低;同时我作为被害人的概率则高了很多、我需要法律更为到位的保护、我希望法律更有效地威慑潜在的犯罪。

下两图是辛普森案、疑罪从无典型的反面案例,让美国法律甚至世界法律蒙羞,我不希望我国也有案例达到这样的级别。
 
本文小结:

1、疑罪从无原则需要辩证地分析;

2、疑罪从无仅针刑事案和检察院;

3、聂案翻案是疑罪从无不当使用;

4、强烈呼吁康菊花被害案再调查;

5、我本人不赞成疑罪从无的原则。

最后,我估计有人会在这个帖子下叫骂,无非是“你摊上这种事情就好了”之类。

问题是我凭什么摊上这种事情呢?即便万一摊上、你很开心我被冤枉对吗?那请问你到底是支持疑罪从无呢还是反对疑罪从无呢?

开动你的小脑袋好好想想!

然而我估计这种货色看不到这里就开骂了。当然也有少部分看到这里但看不懂逻辑而骂的。

没辙,有脑子的就不可能作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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